2008年3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新闻立法的时代意义
乔新生

  近日,全国人大代表易敏利呼吁,舆论监督需要法律或者行政制度的坚定支持,才能真正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。根据当前中国国情,他建议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保障应分三步走: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;就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、新闻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等,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;展开对新闻媒体民间化问题、新闻自由原则、舆论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等问题的研究,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,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律法规。
  笔者也认为,当前我国新闻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说明,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。现在一些新闻媒体在市场化大潮的冲击之下,已经忘记了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,他们把采访新闻,变成了“制造”新闻;把新闻媒体变成了少数人谋利益的“自留地”;把因过失而产生的“更正性报道”变成了道听途说造谣惑众的“连续性报道”;把配合少数人物的新闻炒作,改头换面为“新闻舆论监督”。如果对这些现象听之任之,那么,新闻品质将会不断恶化,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就会削弱。
  当前,不少新闻媒体重视负面报道,一些决策者也意识到了负面报道对改进工作的重要性。但是,负面报道往往伴随着新闻侵权。所以,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,明确媒体和记者的法律地位,尊重和保护记者的合法利益,切实保证媒体和记者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,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。
  新闻传播既是信息时代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,同时也是放大社会情绪,引领社会潮流的工具。在新闻传播事业发展的过程中,出现了一系列值得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,譬如,采访法律案件,如何避免出现“新闻审判”?集中采访,如何避免“转移公众的视线”?独家采访,如何避免出现“新闻垄断”?跟踪报道,如何避免“炒作新闻”?
  在传统平面新闻传播时代,这些问题都已经存在,但在互联网络新闻传播时代,上述问题非但没有解决,有的反而变得更加严重。在互联网络上,一些匿名作者通过不间断地发布信息,将一个子虚乌有的事件炒作成为天下皆知的新闻事件;一些别有用心的新闻工作者,借助于互联网络,人为地制造新闻热点,并且制作独家采访报道,从而浪费了社会大量的资源。
  所以,我国应该针对新闻传播中存在的问题,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。
  新闻传播涉及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,其中有许多值得人们仔细甄别的法律现象。新闻传播必须在尊重公众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。在新闻法律法规面前,权力部门不能任意限制甚至剥夺媒体和记者的新闻报道权。
  另外,有了相关的新闻法律法规后,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也就有了明确的规范,行业中少数害群之马也就没有可乘之机了。

  (作者为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)